順豐國際快遞可以催嗎-出口退稅申報不實案例解析
國際快遞計費方式(體積與實重說明)圖解
1,根據國際快遞計費規定:物品體積與實際磅重取大計費,測量體積以最高點測量的方式,計算公式:長(cm)×寬(cm)×高(cm)÷5000 或1CBM==200KG


順豐國際快遞可以催嗎-相關快遞信息(1)
DPD德國包裹公司通過認證經營者(AEO)資格認證
DPD公司已經達到最高認證級別——AEO-F (full)認證,其中包括可簡化海關操作和相關法律條文的AEO-C (customs)認證,以及關于安全條款的AEO-S (security)認證。
DPD公司強調,經過認證經營者(AEO)認證,DPD公司清關時申請過程將變得更簡便,在跨境貿易中,將節省更多時間,貨物將更安全、更迅速地抵達目的地。 DPD德國公司表示,歐盟于2008年1月1日在歐洲范圍內引進了AEO認證體系,目的是改善從產品到終端客戶的國際供應鏈,使其更安全、更透明。 DPD德國公司在全國擁有一個包含75個倉儲中心、4000個包裹商店、7500名雇傭員工、7000輛運輸車的龐大網絡?! 樵鰪姎W盟邊境貨物供應鏈的安全性,簡化貿易程序,歐盟引入了特許授權經營(AEO)概念,這一行動作為世界海關組織(WCO)《全球貿易安全和便利標準框架》的部分內容,旨在為制造商與進口商之間的貨物供應鏈提供保障,同時對貨物供應鏈中相關業界帶來相應影響。順豐國際快遞可以催嗎-相關快遞信息(2)
出口退稅申報不實案例解析
海關與退稅
企業出口退稅除了退稅環節外,還有出口環節,“出口”是“退稅”的前提和基礎,因此,企業能否獲得退稅,能退多少稅,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出口申報的真實性,以及出口貨物申報的稅則號列。
根據海關監管規定,企業出口貨物應向海關如實申報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和稅則號列等,這些要素與出口退稅均有一定的關聯性??梢哉f,國稅部門能否給予企業出口退稅,給企業多少出口退稅,基本的判斷依據是貨物出口報關單。
2004年10月,國務院出臺了《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海關處罰條例》),該條例第十五條(五)項規定:企業出口貨物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管理的,處出口貨物申報價格10%-50%的罰款。
出口退稅既然與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密切相關,那么,偽報或瞞報出口商品名稱,以及出口商品的稅則號列申報錯誤,均可能直接影響到出口退稅——輕者可能構成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的海關違規行為,重則構成出口騙退稅犯罪、出口騙退稅行政違法行為。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報不實違規案的形式
1、品名申報不實違規案:移交刑事甄別
企業向海關申報的商品名稱與實際出口商品不符,即企業將實際出口的A商品申報為B商品,兩種商品的稅則號列不同,出口退稅率很可能不同,導致企業可能多退稅款。
這類商品名稱申報錯誤的案件,當事人如果故意申報錯誤商品名稱騙取出口退稅,很可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一般情況下,海關首先會移交地方公安機關作刑事甄別處理,如果地方公安機關經甄別認為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再由海關根據《海關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定性處理。
2、稅則號列申報不實違規案: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
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案件,是海關最常見的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案件類型,占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案的90%以上。企業商品名稱申報無誤,但稅號申報錯誤,將低退稅率的商品稅號申報為高退稅率的商品稅號,導致多退稅款的,屬于稅則號列申報不實影響出口退稅案件。
實際上,并非所有的稅號申報錯誤行為均構成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只有涉案商品屬于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當事人申報錯誤影響出口退稅的,會構成申報不實違規行為;如果涉案商品不屬于明確的商品歸類事項,即便申報錯誤,也僅屬于商品歸類技術性差錯,予以撤單、改單或者補稅即可,不構成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
3、出口高報價格違規案:不影響出口退稅管理
出口貨物高報價格,能否構成影響出口退稅管理的違規行為?這個問題各界爭議較大。
有的海關認為,只要出口企業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企業出口高報價格就可能影響出口退稅管理。
但國稅部門認為,企業出口高報價格絕大部分情形下不可能獲得多退稅款。主要理由是——貿易型企業計核出口退稅額,不但與貨物出口申報價格、出口退稅率有關,出口退稅的最大限額不能超過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生產型企業計核出口退稅額,不但與貨物出口申報價格、出口退稅率有關,還與企業當期留抵稅額有關,出口退稅的最大限額不但不能超過出口貨物的當期進項稅額,也不能超過當期留抵稅額;出口貨物價格申報得再高,既不會影響出口貨物的當期進項稅額,也不會影響當期留抵稅額,只會影響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額。因此,無論生產型企業還是貿易型企業,出口高報價格,并不會影響實際的出口退稅額。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企業并不可能因高報出口價格而獲得多退稅款。
綜上所述,海關辦理出口高報價格的申報不實案件,如果不能直接判斷是否影響出口退稅,應當先請國稅部門作出是否影響出口退稅的專業判斷,如果國稅部門判斷認為不影響出口退稅,海關應當根據《海關處罰條例》第十五條(一)、(二)項規定的影響海關統計或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違規行為予以處理。
出口退稅違規案的處罰幅度
根據《海關處罰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定,出口退稅案件處出口貨物申報價格10%-50%的罰款。但該條例實施十多年來,海關辦理的一萬多起出口退稅案件,處申報價格10%以上罰款的案例極少,主要由以下兩個原因構成。
1、法定處罰幅度不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
從海關行政處罰的合理性角度看,以申報價格作為處罰基數不具有合理性,不符合過罰相當的行政處罰原則。筆者認為,影響出口退稅的申報不實案件,應當以可能多退稅款作為處罰基數比較合理,申報不實可能影響的出口退稅金額越大,申報不實的危害性也就越大,罰款金額也應當越高;相反,可能影響的出口退稅金額越小,罰款金額也應當越小。
2、稅則號列申報不實案件的稅率差較小
實踐中,出口退稅案件最常見的是稅則號列申報不實案件。當事人申報的稅號與應當申報的稅號,分別對應不同的稅率,二者之間的稅率差額是當事人可能多退稅款的比例基數。
例如,當事人申報稅號的出口退稅率為17%,應當正確申報稅號的出口退稅率為15%(可能為13%、11%、9%、5%),兩者之間的稅率差僅為2%,可能多退稅款僅為“申報價格×2%”。這種情況下,如果對當事人處申報價格10%以上的罰款,則相當于處多退稅款5倍的罰款,顯然過罰不相當。
因此,從合理性考慮,出口退稅申報不實案件的處罰幅度,海關參照《海關處罰條例》第十五條(四)項的規定,處可能多退稅款30%-2倍的罰款。但從合法性考慮,法律適用上仍應當引用《海關處罰條例》第十五條(五)項的規定,如果個案處罰幅度低于申報價格的10%,應當同時引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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