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快遞rn開頭-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主要有以下三類解決方法
(1)規則法。規則法是根據規則進行決策的方法。決策的規則有行業規范、企業業務規則和專家經驗知識。亞馬遜物流規則可能是領導和專家長期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也可能是決策者的偏好和效用。用規則進行決策簡單易行,但不能精細,帶有主觀性,難以全面系統地考慮問題。因此,對于小型FBA空運公司,規則法是常用的主要方法;對于大型空運公司,問題要復雜得多,不能完全依賴規則法。規則法在戰略規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2)優化建模法。優化建模法就是應用運籌學的理論和方法對管理決策問題(FBA頭程運輸組織問題)建立數學模型,用數學表達式表示管理問題的業務規范、資源限制和管理目標,通過設計求解算法對模型進行求解,獲得管理決策問題的解決方案。數學建模可以系統地考慮諸多因素,尋找最佳決策方案。
(3)系統仿真法。系統仿真可以在計算機系統中虛擬再現亞馬遜空運運輸系統的運行過程,獲得運行狀態,針對各種情景進行仿真試驗,從中找出最優的決策方案;也可以對方案進行仿真試驗,評估方案的可行性和最優性,發現隱藏的問題,做到事前管理。
空運運輸組織的步驟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問題界定、目標確定和問題調查。
(2)需求預測和評估。
(3)提出方案草案。
(4)對草案進行研討評估。
(5)確定方案并實施。主要介紹第(3)步的方法,也就是通過運用規則法或者優化建模法或系統仿真法給出空運運輸組織的方案。這是空運運輸組織的核心問題,其他步驟是在實際工作中進行的
國際快遞rn開頭-相關快遞信息(1)
跨境物流設施設備是開展各項物流活動和物流作業所必需的成套建筑及器物的總稱,有助于支持跨境物流功能的實現。跨境物流設施設備體系分為跨境物流設施和跨境物流設備。
跨境物流設施
跨境物流設施是為物品生產和城市居民生活提供物流服務的公共設施,是跨境物流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跨境物流設施主要分為節點和通道,全部的物流活動都是在節點和通道上進行的。
(1)節點:跨境物流節點是跨境物流網絡中連接物流路線的節點之處,包括物流園區、配送中心及配送末端的配送站、自提點等,具備物資中轉、集散和儲運的功能,跨境物流的物品包裝、裝卸、分揀等都在節點上完成。
(2)通道:跨境物流通道是為了滿足城市貨物流動,以物流配送活動為依托,發揮短距離交通運輸技術體系功能,加強城市經濟區域內的重要物流節點、物流集散點和用戶之間的物流聯系而構建的物流通道。跨境物流通道有主干道、次干道等,主要進行的活動是運輸。
跨境物流設備
跨境物流設備是跨境物流企業的主要作業工具之一,是跨境物流系統中的物質基礎,是實現跨境物流的基本手段與有機組成。跨境物流設備主要有配送車輛、信息設備和倉儲設備等。
(1)配送車輛:配送車輛是實現城市貨物配送的基礎,配送車輛的選擇與使用對城市環境有很大影響。同時,配送車輛也需要合理、合法地配備及使用,路權和配送道路的條件至關重要。
(2)信息設備:信息設備是在跨境物流的各環節中,用于完成物流信息的采集、傳輸、處理和分析作業設備的總稱,包括計算機、傳感器、通信等硬件設施,是支撐跨境物流信息化,實現智慧物流的基礎。
(3)倉儲設備:倉儲設備是現代倉庫主體建筑進行倉儲業務所需要的一切設備、工具和用品,主要有裝卸搬運設備、物料存儲設備、計量設備,物料保管設備、通風照明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等,可滿足儲藏和保管物品的需求。
國際快遞rn開頭-相關快遞信息(2)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快遞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快速收寄、分發、運輸、投遞單獨封裝、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儲存的物品,按照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并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 第四條 快遞市場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快遞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郵政專營權受法律保護。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 快遞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并為快遞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服務的健康發展和總體水平的提升。 第六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條 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快遞企業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運輸管理法規,接受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快遞服務 第九條 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遵守其公開的服務承諾,符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 第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其服務種類、服務價格、營業時間、運遞時限等服務承諾,并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快遞企業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格式合同條款應當做到公平合理、準確全面,并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查詢等服務,并采取公布服務監督電話等形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快遞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妥善處理,并按要求給予回復。 第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快遞企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1年。快遞企業因停業、轉產、破產等原因,停止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所收寄的快件,并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快遞業務員應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用戶的合法權益 ;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扣留用戶快件; (五)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二) 違法泄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快遞安全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一)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二) 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三) 武器、彈藥、麻醉藥物、生化制品、傳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四)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種貨幣; (六)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有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快遞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于1年。 第二十條 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托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并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設置快件處理中心,應當事先征詢省級郵政管理部門意見,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相關工作場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快遞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促進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 第二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服務突發事件的管理。發生影響快遞服務安全和快遞網絡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時,郵政管理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快遞統計報告制度,快遞企業應當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報表和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快遞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評估測試快遞服務水平,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為便于郵政管理部門獲取相關信息,快遞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快遞業務或經營國際及港、澳、臺快遞業務的,企業總部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他快遞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到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企業基本情況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服務與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 第二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或變更備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文件進行核查。對備案文件齊備的予以備案或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發現違禁品進行登記保存,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重大違法行為,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第三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并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四)、(五)、(六)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公布前領取營業執照的快遞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快遞市場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